火災報警控制器存在這些隱患時應考慮報廢,不然問題更大!
一、規范要求
根據《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》(GB 29837-2013)及相關規定,火災報警控制器存在以下隱患時應考慮報廢:

1. 達到使用壽命
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。若產品達到使用壽命,一般應報廢。
若繼續使用,需每年進行嚴格檢測和系統性能測試,且所有檢測結果均需合格。
2. 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
若控制器出現故障,經專業維修后仍無法恢復正常功能,或維修成本過高(如更換關鍵部件后仍無法穩定運行),應報廢。
3. 關鍵功能失效
無法準確接收和顯示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。
電源故障(如主備電源切換異常、電池老化無法續航)。
聯動控制功能失效(無法觸發消防設備如噴淋、排煙等)。
自檢、消音、復位等功能無法正常操作。
4. 嚴重物理損壞
因撞擊、火燒、泡水等導致控制器內部電路板損壞、元件燒毀,或外殼嚴重變形、腐蝕,影響正常運行,且無法修復。
5. 不符合現行標準
經檢測,控制器的性能指標(如響應時間、報警閾值等)不符合GB 4717等相關國家標準要求,且無法通過調整或維修達標。
二、注意事項
報廢前需由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評估,確認是否符合報廢條件。
報廢后的控制器應按照環保要求進行處理,避免隨意丟棄。
若繼續使用超過使用壽命的控制器,需每年進行嚴格檢測并保留記錄,確保安全運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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